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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,工伤处理有哪些变化
作者:安庆人才网 时间:2012-12-25 阅读:

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于 2010年12月8日通过、12月20日公布的《关于修改〈工伤保险条例〉的决定》于今年元月1日起施行。与此前相比,就工伤处理有了六个重大变化。

  新增六类人群可参加工伤保险。根据新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条之规定,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,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而不再局限于企业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。

  上下班工伤认定须看责任。《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规定: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” 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即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,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,以及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。但改变了原来只要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,无论责任在哪一方,均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,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,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。

  此外,《条例》第十六条增加规定,醉酒或自残致伤“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”

 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由基金承担且比例提高。《条例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:“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报经办机构同意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、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。”而此前的规定是住院治疗工伤的,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%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,所需交通、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。

  伤残级别补助均有提高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: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,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,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,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,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,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,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,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,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,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。即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,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,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。

  此外,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,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,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,实现“同命同价”。

  简化了工伤认定、鉴定程序。一方面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;对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,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。另一方面,职工发生工伤,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、影响劳动能力的,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;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;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,必要时,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;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,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,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。


  取消行政复议前置,工伤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。即对下列情形,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:(一)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;(二)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;(三)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;(四)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;(五)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。

  通讯员 袁 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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