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 > 职业指导 > 人事政策法规 > 正文
卫生部:就业体检医疗机构不得查乙肝
作者:安庆人才网 时间:2012-12-25 阅读:

  举报查实将严肃处理

  卫生部办公厅12日下发有关通知重申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,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,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。

  近来有媒体报道,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,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,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。针对这一情况,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,卫生部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》。

  通知要求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、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,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,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。

  通知要求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,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,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。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,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。

  通知指出,对非就业体检,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,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,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。

  通知强调,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、举报等,要调查核实。凡查证属实、违反规定的,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,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的,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。 

分享到:
来源:钱江晚报 | 关闭